近日,中共中央印發(fā)了《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干部任用條例》),并發(fā)出通知,要求各地區(qū)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(zhí)行。該通知指出,2002年中央頒布的《干部任用條例》已經(jīng)不能完全適應新的要求,中央決定予以修訂。較之12年前的版本,修訂后的條例加入了“裸官不得提拔”、“被問責干部兩年內不得升職”等與實際聯(lián)系緊密的內容。
首次明確裸官“不得提拔”
【原文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列為考察對象:(一)群眾公認度不高的。(二)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。(三)有跑官、拉票行為的。(四)配偶已移居國(境)外;或者沒有配偶,子女均已移居國(境)外的。(五)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。六)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。
【解讀】中共中央黨校報刊社社長、總編輯謝春濤:這六條提法都很值得關注。比如說“關于裸官”之前地方上也有類似的規(guī)定,這次將其正式寫入工作條例,值得關注與贊許。再比如群眾認可度不高或者工作評級不高,實際上就是說工作能力上不夠突出,不夠優(yōu)秀,顯然不具備提拔的資格。這些規(guī)定可以說都是很切合實際的,也受到各方的認可,是一些過硬的條件。
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劉旭濤:在絕大多數(shù)國家和地區(qū),法律都明文規(guī)定公職人員不得擁有外國國籍或外國永久居住權。一般情況下,法律雖然不對公職人員的配偶、子女作此限制,但配偶之間、父母與子女之間有著最親近的關聯(lián),如果配偶、子女移居國(境)外,只留下公職人員在國內做“裸官”,不管從公眾呼聲來看,還是按照現(xiàn)代政治倫理,不給“裸官”升遷機會都是必要的。用一句老話來說,“裸官”就是那批“身在曹營心在漢”的人,限制住他們的升遷之路,才能更好保證公權力的潔凈與安全。
被問責免職干部兩年內不得升職
【原文】引咎辭職、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,一年內不安排職務,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。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,按照影響期長的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【解讀】國家行政學院教授許耀桐:在2002年版本的條例中,相關規(guī)定是:引咎辭職、責令辭職、降職的干部,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,實績突出,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,可以按照有關規(guī)定,重新?lián)位蛘咛岚螕晤I導職務。這次的新規(guī)定顯然是依照了“干部問責制度”進行了調整,對于被免職干部加大了問責力度,不允許像此前一樣,一段時間以后換個地方照樣任職。
劉旭濤:被問責干部不是不能復出,關鍵是不能神神秘秘地復出。保證問題官員“干干凈凈”復出,并建立完善的干部退出機制,是對民眾負責,也是對官員獎懲體制負責,也是對每一個官員負責。干部任用是一個重要信號,關系到群眾對黨和政府的信任,被免職官員復出無可厚非,但是要充分重視民意,不能讓責任追究流于形式,成為一紙空文。
首次詳細規(guī)定“破格提拔”標準
【原文】破格提拔的特別優(yōu)秀干部,應當?shù)虏潘刭|突出、群眾公認度高,并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:在關鍵時刻或者承擔急難險重任務中經(jīng)受住考驗、表現(xiàn)突出、作出重大貢獻;在條件艱苦、環(huán)境復雜、基礎差的地區(qū)或者單位工作實績突出;在其他崗位上盡職盡責,工作實績特別顯著。
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,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:領導班子結構需要或者領導職位有特殊要求的;專業(yè)性較強的崗位或者重要專項工作急需的;艱苦邊遠地區(qū)、貧困地區(qū)急需引進的。
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,不得破格提拔。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(xù)破格。不得越兩級提拔。
對擬破格提拔的人選在討論決定前,必須報經(jīng)上級組織(人事)部門同意。越級提拔或者不經(jīng)過民主推薦列為破格提拔人選的,應當在考察前報告,經(jīng)批復同意后方可進行。
【解讀】謝春濤:所謂的破格就是例外,這一次對破格提拔的規(guī)定可以說是更嚴格的,這是非常有益的??偟膩碚f,應該滿足幾種情況:首先必須有需求,再者是能力受到認可。提拔的必須是滿足需求的優(yōu)秀人才。我還注意到這次對優(yōu)秀人才也做了規(guī)定,比如“任職試用期未滿或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。不得破格提拔。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(xù)提拔。不得越兩級提拔”,這可以說是針對過去存在的問題做出的回應。比如過去一些“官二代”升得快,實際上就是利用了這個破格提拔制度。此次修改之后,這種所謂的有問題的“破格提拔”操作起來就不容易了。
規(guī)定考察干部可聽取巡視組意見
【原文】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,應當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組織(人事)部門、紀檢監(jiān)察機關、機關黨組織的意見,根據(jù)需要可以聽取巡視機構和其他相關部門意見。
【解讀】劉旭濤:這是進一步發(fā)揮巡視制度作用去推進干部人才隊伍建設的一個積極信號。巡視制度應該起到對貪污腐敗的遏制、震懾作用。比如,在去年中紀委派出的巡視組中,巡視結果就發(fā)現(xiàn)部分單位在干部任用上普遍存在問題。如果在干部提拔任命前就能聽取巡視機構的意見,有助于減少選人用人方面存在的問題。同時,聽取巡視機構意見,也有助于加強巡視機構的權威性,反過來又會進一步對干部起到震懾作用,實現(xiàn)反腐敗和干部人才隊伍建設的良性循環(huán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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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中共中央印發(fā)了《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干部任用條例》),并發(fā)出通知,要求各地區(qū)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(zhí)行。該通知指出,2002年中央頒布的《干部任用條例》已經(jīng)不能完全適應新的要求,中央決定予以修訂。較之12年前的版本,修訂后的條例加入了“裸官不得提拔”、“被問責干部兩年內不得升職”等與實際聯(lián)系緊密的內容。
首次明確裸官“不得提拔”
【原文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列為考察對象:(一)群眾公認度不高的。(二)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。(三)有跑官、拉票行為的。(四)配偶已移居國(境)外;或者沒有配偶,子女均已移居國(境)外的。(五)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。六)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。
【解讀】中共中央黨校報刊社社長、總編輯謝春濤:這六條提法都很值得關注。比如說“關于裸官”之前地方上也有類似的規(guī)定,這次將其正式寫入工作條例,值得關注與贊許。再比如群眾認可度不高或者工作評級不高,實際上就是說工作能力上不夠突出,不夠優(yōu)秀,顯然不具備提拔的資格。這些規(guī)定可以說都是很切合實際的,也受到各方的認可,是一些過硬的條件。
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劉旭濤:在絕大多數(shù)國家和地區(qū),法律都明文規(guī)定公職人員不得擁有外國國籍或外國永久居住權。一般情況下,法律雖然不對公職人員的配偶、子女作此限制,但配偶之間、父母與子女之間有著最親近的關聯(lián),如果配偶、子女移居國(境)外,只留下公職人員在國內做“裸官”,不管從公眾呼聲來看,還是按照現(xiàn)代政治倫理,不給“裸官”升遷機會都是必要的。用一句老話來說,“裸官”就是那批“身在曹營心在漢”的人,限制住他們的升遷之路,才能更好保證公權力的潔凈與安全。
被問責免職干部兩年內不得升職
【原文】引咎辭職、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,一年內不安排職務,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。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,按照影響期長的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【解讀】國家行政學院教授許耀桐:在2002年版本的條例中,相關規(guī)定是:引咎辭職、責令辭職、降職的干部,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,實績突出,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,可以按照有關規(guī)定,重新?lián)位蛘咛岚螕晤I導職務。這次的新規(guī)定顯然是依照了“干部問責制度”進行了調整,對于被免職干部加大了問責力度,不允許像此前一樣,一段時間以后換個地方照樣任職。
劉旭濤:被問責干部不是不能復出,關鍵是不能神神秘秘地復出。保證問題官員“干干凈凈”復出,并建立完善的干部退出機制,是對民眾負責,也是對官員獎懲體制負責,也是對每一個官員負責。干部任用是一個重要信號,關系到群眾對黨和政府的信任,被免職官員復出無可厚非,但是要充分重視民意,不能讓責任追究流于形式,成為一紙空文。
首次詳細規(guī)定“破格提拔”標準
【原文】破格提拔的特別優(yōu)秀干部,應當?shù)虏潘刭|突出、群眾公認度高,并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:在關鍵時刻或者承擔急難險重任務中經(jīng)受住考驗、表現(xiàn)突出、作出重大貢獻;在條件艱苦、環(huán)境復雜、基礎差的地區(qū)或者單位工作實績突出;在其他崗位上盡職盡責,工作實績特別顯著。
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,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:領導班子結構需要或者領導職位有特殊要求的;專業(yè)性較強的崗位或者重要專項工作急需的;艱苦邊遠地區(qū)、貧困地區(qū)急需引進的。
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,不得破格提拔。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(xù)破格。不得越兩級提拔。
對擬破格提拔的人選在討論決定前,必須報經(jīng)上級組織(人事)部門同意。越級提拔或者不經(jīng)過民主推薦列為破格提拔人選的,應當在考察前報告,經(jīng)批復同意后方可進行。
【解讀】謝春濤:所謂的破格就是例外,這一次對破格提拔的規(guī)定可以說是更嚴格的,這是非常有益的??偟膩碚f,應該滿足幾種情況:首先必須有需求,再者是能力受到認可。提拔的必須是滿足需求的優(yōu)秀人才。我還注意到這次對優(yōu)秀人才也做了規(guī)定,比如“任職試用期未滿或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。不得破格提拔。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(xù)提拔。不得越兩級提拔”,這可以說是針對過去存在的問題做出的回應。比如過去一些“官二代”升得快,實際上就是利用了這個破格提拔制度。此次修改之后,這種所謂的有問題的“破格提拔”操作起來就不容易了。
規(guī)定考察干部可聽取巡視組意見
【原文】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,應當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組織(人事)部門、紀檢監(jiān)察機關、機關黨組織的意見,根據(jù)需要可以聽取巡視機構和其他相關部門意見。
【解讀】劉旭濤:這是進一步發(fā)揮巡視制度作用去推進干部人才隊伍建設的一個積極信號。巡視制度應該起到對貪污腐敗的遏制、震懾作用。比如,在去年中紀委派出的巡視組中,巡視結果就發(fā)現(xiàn)部分單位在干部任用上普遍存在問題。如果在干部提拔任命前就能聽取巡視機構的意見,有助于減少選人用人方面存在的問題。同時,聽取巡視機構意見,也有助于加強巡視機構的權威性,反過來又會進一步對干部起到震懾作用,實現(xiàn)反腐敗和干部人才隊伍建設的良性循環(huán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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